论《学位条例》修订中的关键问题
2020-06-20分类号:D922.16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学位条例》修订应重点解决学位形态选择、学位授予条件设定、答辩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的职责关系、学位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首先,基于国家学位形态的弊端,为落实国务院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国应实现由国家学位向大学学位变革。其次,大学学位之确立,意味着高校有权在国家设定的学位授予基本条件上增设附加条件,由此体现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特色。再者,答辩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的职责关系,则不应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设分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仅对答辩委员会之决议作形式审查。在此基础上,可将校学位委员会定位为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分委员会,在法律上理顺二者关系。最后,至于学位争议解决机制问题,应明确所有学位争议均可被纳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尤其应避免出现学生权利保护的真空。
【关键词】学位条例 学位形态 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争议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公法争议与公法救济研究”(16JJD820001)的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高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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