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增集体成员土地权益实现机制的完善
2020-05-25分类号:F321.1
【部门】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摘要】农村新增集体成员和原有集体成员一样,都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都有权承包集体土地、享受集体土地承包权益。新旧《农村土地承包法》均对此有所规定。但实践表明,基于利益驱动和制度漏洞,相关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很好地实施,没有合理实现新增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保障农村新增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应当实施"增人有权益、减地有规则"的政策,建立土地保障和货币保障并行的实现机制,同时明确农户内部的成员权益传承机制。
【关键词】新增集体成员 土地权益 实现机制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法律问题研究”(编号:19XFX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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