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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

2020-05-15分类号:D922.16

【作者】时诚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为持续有效推进数据抗疫工作,各国纷纷发布声明,豁免部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允许相关机构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我国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中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最小范围原则、禁止歧视原则、适当性原则、安全保护原则、企业支持原则等。在疫情防控中,法律应构建多元的个人信息使用的正当事由。滥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我国应尽快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使用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使用的正当事由、个人信息滥用的法律责任等制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  疫情防控  信息使用  信息保护  合法性基础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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