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货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入罪问题研究
2020-05-15分类号:D924.3
【部门】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无货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可否构成犯罪却有不同见解,司法实践中亦判罚不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首先必然侵害了国家发票管理秩序,而是否侵害现实的国家税收利益则未可知。单就侵害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而言,无货对开、环开行为亦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纳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范围。以是否侵害国家现实税收利益为界分标准,限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范围,非但放纵了犯罪,还会导致一系列其他问题。具体无货对开、环开行为是否入罪,应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做综合判断,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确量刑。
【关键词】无货对开、环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处罚范围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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