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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视野下海运承运人“绕航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冲突与协调

2020-05-15分类号:D922.294;D996.19

【作者】徐峰  
【部门】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推动"一带一路"海上贸易顺利开展,对于沿线各国海上运输法的冲突应予以协调。就绕航行为而言,一部分国家加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或将其转换为国内法适用,承运人承担海商法上的"绕航责任";另一部分沿线国家并未制定海上货运法,或未在货运法中设定绕航条款,承运人承担民商法上的"过错责任"。从"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两方面分析,"绕航责任"比"过错责任"更轻,体现了法经济学上的效率性。我国应加入《鹿特丹规则》,将其作为区域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或在《海商法》修改时,在保留原有绕航条款的基础上,并入公约相关规定,实现"求同存异"的战略目标。
【关键词】绕航责任  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求同存异
【基金】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重点项目“上海邮轮文化与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ZD2018G01);;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邮轮经济专项课题“我国邮轮营运安全保障立法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编号:2018-Z-J11);;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项目“WTO框架下中国自由贸易港法律创新研究”(项目编号:CLS2018WTOZX09)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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