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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视阙下轮作休耕的法律表达

2020-04-30分类号:D922.3;F323.211

【作者】方涧  
【部门】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概念行政法学认识事物的一般逻辑考察,轮作休耕的本质乃土地利用行政规划,而非行政指导或者管制性征收。这种对财产权的限制并未构成"特别牺牲",在理论上属于"财产权社会义务"之范畴;而中国宪法第1条第2款的"社会主义原则",第51条的"不得有损公益原则"和第10条第5款的"合理利用土地原则"则从一般财产权和土地财产权两个维度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提供了规范依据。在耕地保护土地法律秩序内部,轮作休耕弥补了传统的土地用途管制、耕地总量平衡和基本农田制度的先天缺陷,将耕地保护从原有的"数量、空间"转向了"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模式。在法律制度的配套安排上,应当利用"诱导行政"的工具由中央政府和其他地区地方政府筹措资金,对实际生产经营者进行高于公正补偿的货币激励;同时改变传统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赋予村民委员会监督主体资格。
【关键词】耕地保护  轮作休耕  法律表达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2)
【所属期刊栏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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