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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反思

2020-04-28分类号:D922.68

【作者】刘晓婷  
【部门】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同时蕴含公权行使特征与私法自治内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性质的私法主流解释路径无法自圆其说。"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磋商的理论基础,是导致磋商性质认定困境之根由。为此,应从公法角度释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磋商视为国家借用私法磋商制度行使环境监管职权的协商行政。所以,应从磋商行政法律行为路径的磋商主体、磋商过程、磋商协议三个维度全方位审视磋商的法律性质:磋商主体为行政主体;借助行政过程论研究范式,磋商过程从宏观层面认定为协商行政,从微观层面划分启动阶段、磋商阶段、终结阶段,探析各阶段行为的性质;磋商协议契合行政协议法律属性。
【关键词】生态损害赔偿磋商  协商行政  行政协议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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