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非法集资行为的定罪机制研究
2020-04-25分类号:D924.3;D922.287
【部门】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因并不存在硬性的市场准入机制,导致在其非法集资行为时面临非法性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认定中的体系性缺位和构罪逻辑悖论。通过剖析当前的法律规制体系和司法实践思路,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非法集资行为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层面质的无差别性,对该特征的把握仅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形式判断层面,非认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构成犯罪的充要条件。进而引入对扰乱金融秩序的类型化结构特征的描述,为非法集资行为开辟出罪通道,将一部分实质为投资风险现实化的金融投资行政违法行为剥离出犯罪圈,形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判断标准,以期进一步明晰非法集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分点,使得在金融自由和金融犯罪之间达致刑事法治所要求的良性平衡。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非法集资 行政犯 类型化标准
【基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资助项目“刑事案件结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TJFX16-001)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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