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新规中的先行赔付
2020-04-16分类号:F832.51;D922.287
【部门】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先行赔付"制度细则需要具体确定赔付主体、赔付规则、赔付数额、赔付方案的制订程序等,在此之前,更重要的应是厘清赔付的基本性质先行赔付又称为"先期赔付",按照2020年3月刚刚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赔付主体")先于司法裁判,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事后
【关键词】先行赔付 保荐机构 《证券法》 公开发行 控股股东 发行人 投资者保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金融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