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与犯罪客体的体系性比较
2020-04-13分类号:D914
【部门】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法益和犯罪客体在各自的理论与规范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法益概念具有较大的流变性,犯罪客体概念相对稳定。法益与犯罪客体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与包容性。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侵犯法益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属于同等地位的概念。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从特定方面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学界对法益机能之类型和范畴均存在较大分歧,但对犯罪客体的某些机能存在共识。犯罪客体要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不能驱逐出平面犯罪构成要件体系。法益与犯罪客体不能相互替代。法益理论中国化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化解本土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忌简单的理论移植。
【关键词】法益 犯罪客体 犯罪论体系 规范体系 犯罪构成要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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