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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主体参与项目治理:行政干预还是市场调节?——以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为例

2020-03-04分类号:F322

【作者】燕艳华  齐顾波  初侨  
【部门】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农业食品标准化研究所  
【摘要】多主体参与项目治理是项目制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的一种普遍治理形态和经验模式,是长期以来"有为政府"干预和"有效市场"调节共同作用的一个结果。回顾历史,我国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历了从政府单一主体管理到向以农业企业为代表的多主体共治的转变,这一转变对项目参与主体地位、资金配置、协商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这一结构转变的因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制度和市场条件逐渐成熟,即"政府适时适当的宏观调控"和"逐步完善的市场机制";二是政府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需求日渐凸显,即"政府的有为需要市场力量"与"市场主体发挥了有效作用"。
【关键词】多主体治理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有为政府  有效市场
【基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农业标准化项目(编号:2011709)阶段性成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统计方法与标准研究项目(编号:201410235)的阶段性成果;; 山西省优秀博士来晋工作奖励资金科研项目“山西省贫困治理与乡村振兴耦合机理及协同发展研究”(编号:SXYBKY2018018)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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