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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胎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以《民法总则》第16条为视角

2020-02-28分类号:D923.1

【作者】魏子华  马擎宇  
【部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文首次明确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文章认为还应当完善我国胎儿利益保护范围,构建我国胎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从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主体、对象、范围4个方面明确请求权的内容与行使规则。
【关键词】侵权  民法保护  胎儿  利益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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