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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的定性及其法律规制

2020-02-28分类号:D922.294

【作者】刘佳明  
【部门】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大数据"杀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一种新型价格欺诈行为。在理论层面,我国解释论者将大数据"杀熟"视为价格歧视行为,将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概念套用于法学研究中;在实践层面,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因对价格欺诈行为界定不明确而外延过宽、法条过度竞合而难以适用。明确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价格欺诈属性,并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予以立法明确,以消除法条竞合之乱象,是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促进我国数据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  价格歧视  价格欺诈
【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17SFB2043)
【所属期刊栏目】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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