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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出版传媒企业的影响

2020-02-20分类号:F275;G239.2-F

【作者】桑广成  焦建玲  
【部门】河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新收入准则下采用净额法核算可能导致出版传媒企业营业收入出现波动,具体体现在合作出版、物资贸易、内部转包三类行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中。此外,会计收入确认与税收收入确认存在差异,包括收入确认时点存在的税会差异、净额法确认的收入与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的差异。针对上述影响,本文提出了相应对策,以期有助于出版传媒企业相关人员及早识别应用新收入准则可能对合同签订、会计核算、经营业绩、业绩考核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关键词】出版传媒企业  新收入准则  净额法  税会差异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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