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职业训练局法人团体治理结构述评及启示——基于香港《职业训练局条例》的分析
2020-02-15分类号:G719.2
【部门】广州市教育研究院 广东省教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教育研究中心
【摘要】香港职业训练局采取法人团体治理结构,开展实体性集团化办学,促进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衔接;职业训练局作为中间机构成为政府与学校之间的"缓冲区",降低办学自主权被滥用的风险;实施理事会制,构建政、产、学命运共同体;依托行业训练委员会,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我国内地可借鉴香港经验推动职业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包括组建实体性城市职业教育集团,提高区域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在政府与学校之间建立办学自主权使用和监督的"缓冲区",处理好"解制"与"管制"的矛盾;完善职业院校理事会制,推动形成政、校、行、企多元共治的新格局;培育校企合作中介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与服务,降低校企合作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和合作成本。
【关键词】香港职业训练局 法人团体治理结构 缓冲区 共同治理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高职院校治理结构研究”(编号:16YJA880002),主持人:查吉德
【所属期刊栏目】职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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