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定的宪法之维与民法典编纂
2020-02-15分类号:D923;D921
【部门】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
【摘要】人格权法定存在两种不同语境:一是立足于人格权类型、边界的明确,二是着眼于人格权的权利基础。人格权法定的肯定论多强调前者,否定论则主要从后者出发。事实上,人格权的基础既非民法赋予,也不是来源于宪法:宪法规范存在多种类型,人之尊严、人权不是宪法权利,而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其与民事权利仍然泾渭分明。从立法技术上看,人格权法定既有可能也有必要。民法、宪法对人格权采取了不同的类型技术,标准在于个人受义务主体侵害的可能性;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均具有开放结构,但新生民事权利仅对宪法权利具有类型联想意义。在人格权类型和边界的界定上,"民法典(草案)"取得了重要成绩,但仍应作出相应修改。
【关键词】人格权法定 民法宪法关系 人格权类型化 民法典人格权编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人格权确权的伦理基础研究”(项目号:17CFX026)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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