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人格权可能吗?——《人格权编草案》“四审稿”第990条第1款评述
2020-02-15分类号:D923
【部门】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人格权编草案》"四审稿"第990条第1款,作为一个法律定义条款并不合适。在形式上,它并未达到法律定义的逻辑形式要求。在内容上,它尚未揭示被定义项即人格权的规约内涵。人格权不仅仅是一项民事权利,更是一种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人格权的公私二元权利属性,决定了民事立法不宜"单方面"地为之下定义。域外国家民法典制定的历史经验也表明,一旦在法典中以法律定义的形式界定人格权,不但无益,而且有害。因为以捍卫人格尊严为旨趣的人格权,理应是一个开放结构的特定权利类型。再完美的人格权立法定义,都将是束缚司法者救济人格权的枷锁。在定义人格权问题上,立法者不能不三思而行。
【关键词】人格权 定义 民法典 宪法
【基金】东南大学2020年中央基本业务经费专项课题;; 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项目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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