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的宪法学省思
2020-02-15分类号:D923;D921
【部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民法典人格权立法不仅是民法学界的事情,也与宪法学有关。因为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人格权最早又是从宪法规范衍生出来,民法典人格权规范的设定要符合宪法的精神。从宪法视角看人格权立法可以发现,近现代的"人格权"概念与古罗马时期表示人的主体资格的"人格"概念没有实质联系。人格权是个人自由建构、自由维持和自由展现其人格(或个性)的权利,是在人性尊严(人格尊严)之下,和平等权并列,并作为宪法列举的特别人格权之补充的概括权利。从宪法视角看《民法典》人格权立法,在姓名权方面,应将姓名登记和变更规范列入行政立法的范围;在肖像权方面,应将肖像制作权纳入肖像权的范畴,并将公众人物作为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在名誉权方面,应将内在名誉(或名誉情感)列为名誉权的保护对象,并把对抗性言论作为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在隐私权方面,应注意给予个人最核心的私密领域以绝对保护,并为隐私侵权设定相应的抗辩事由;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应在兼顾大数据经济的前提下,要求信息收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关键词】《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 宪法学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基金】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资本论〉中的法理及其现代意义研究》(19BFX002);;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资助项目《自媒体时代公共评论中语言暴力的违法性研究》(2016M591867)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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