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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证券纠纷调解的保障机制建设——以域外经验为借鉴

2020-02-05分类号:D922.287

【作者】董新义  王馨梓  
【部门】中央财经大学  
【摘要】2019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共八个条文,开启了我国金融基本法律专章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先河。其中证券纠纷调解制度也是新证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的一大亮点性措施。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但不可否认的是,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当向何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调解的受案范围、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先行处理的前置程序问题、调解的效力如何,均值得进一步研究。除此类问题
【关键词】纠纷调解  域外经验  仲裁程序  《证券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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