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解散公司制度的立法改革建议
2020-01-25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摘要】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强制解散公司的三个必备条件,每一个都可以衍生出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能有效地解决具体裁判标准不明确,观点亦不统一的难题,立法改革势在必行。在分析问题和借鉴域外立法发展的基础上,建议了立法改革思路。
【关键词】公司法 强制解散公司 立法改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特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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