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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平台的发展偏差与分类矫治

2020-01-23分类号:F724.6

【作者】徐文  
【部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共享经济的运行枢纽,各共享平台自身定位的不同决定了共享经济经营模式的差异。以"滴滴""爱彼迎""ofo小黄车""Go Fun出行"的用户协议为分析样本,将共享平台区分为互利型共享与经营型共享。共享经济具有天然的拜物教性质,令共享平台从原本应有的创新、创业导向偏移至逐利、套利导向。为矫治这一偏差,既有的定制式方案、立法式方案、试验式方案、双轨制方案、市场式方案等均难以兼顾有效性、可行性、经济性与灵活性,且不能区分不同的共享平台适用与之相匹配的方案。为兼顾共享经济产业发展需求与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互利型共享平台可考虑对其适用基于数据协议的平台赋能式规制方案,经营型共享平台可考虑对其适用基于BOT协议的两权分离式规制方案。
【关键词】共享平台  共享经济  互利型共享  经营型共享  发展偏差  矫治  共享发展  滴滴  ofo
【基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2017MFXH008)
【所属期刊栏目】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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