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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及中国的选择

2020-01-15分类号:D997.4;D996.4

【作者】刘芳  
【部门】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大致有3种模式,即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以企业为基础的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适用这些模式的基础上,仲裁裁决解释了缔约国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限制"投资"内涵的效力:与东道国的国内法相一致的规定仅指投资的有效性;缔约国领土境内的投资并不要求所有交易过程在缔约国境内完成;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资产的表述可以保护小股东和间接持股股东的利益。中国现已兼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地位,有必要升级原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概念界定模式为混合模式,并相应地调整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限制性解释。
【关键词】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投资  投资者  国际投资协定
【基金】2016年度南昌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国际投资领域国民待遇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FX201601);; 2017年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思维及运用能力培养研究”(项目编号:17YB048)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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