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规制研究——行政命令性规制与激励性机制相结合施策
2020-01-06分类号:X51
【部门】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关键在于地方政府的行动选择。命令控制性规制模式难以激发地方政府的动力,面临信息偏在、利益失衡等困境。激励性规制具有促进信息均衡、推进利益平衡、提升整体效益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克服命令控制性规制的困境。激励性规制的构建要求变革传统法律规制理念,调适好激励性与命令控制性规制关系,选择和优化组合差异化财政调控、差别性金融支持、区域排污权交易、区域生态补偿等激励工具,构建实施保障机制,以优化法律制度设计,提升规制效果。
【关键词】区域大气污染 地方政府联合防治 激励性法律规制 激励工具
【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大气污染跨区域协同治理法律规制研究》(批准号:17YBA329)阶段性成果;;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优秀青年项目《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制度实施问题研究》(批准号:16B215)阶段性成果;;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会课题《地方政府竞争背景下的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制度实施困境与对策研究》(批准号:XSP17YBZZ104)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价格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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