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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征收消费税的依据、原则及构想

2020-01-01分类号:F812.42;F719.5

【作者】黄洪  文献  廖明刚  严红梅  
【部门】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  
【摘要】营改增之前,娱乐业适用5%~20%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之后,娱乐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增值税征收率,税负下降非常显著。本文认为,为体现税收对娱乐业的调节作用,应将娱乐业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并将娱乐业分为普通娱乐业、中档娱乐业和高档娱乐业三类,对普通娱乐业免于征收消费税,对中档娱乐业适用5%的消费税税率,对高档娱乐业适用1 5%的消费税税率。
【关键词】娱乐业  营改增  消费税  税制设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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