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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得额确认的思考

2019-12-20分类号:F275

【作者】包关云  童春芽  张红霞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审计处  浙江省卫生财会管理中心  
【摘要】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所得是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增加的所得项目,如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很大可能会造成同一纳税人对同一个所得缴纳两次个人所得税的不合理情形。其根源在于合伙人在没有实际分到合伙利润时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纳税人要避免缴纳两次税收,必须把企业的利润全都实际分配掉。税收政策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行为,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因此要从政策上消除重复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关键词】财产份额  利润分配  重复征税  特别调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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