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隐私的身份悖谬及其法律对策
2019-12-15分类号:D923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教研室
【摘要】大数据运营在收集使用大量身份信息的同时却无法赋予用户网络主体身份。这种身份悖谬是由互联网结构、大数据模式以及法律规范不足共同导致的,也意味着数据自决和意思自治难以实现,政府监管和法律保护才是当前信息隐私保护可行的主导机制。欧盟统一立法创设数据主体,并影响了印度、巴西等人口大国的数据保护立法。但硬性拔高隐私身份定位付出的法律和经济代价也是沉重的。美国依托消费者身份利用现有机制加强信息隐私监管的实用主义路径与其普通法传统契合且成本较低。我国信息隐私主体的现有法律定位模糊。未来立法宜正视互联网发展的现实,兼采欧美之长,适度提高信息隐私身份定位,但应避免设置副作用明显的权利。宜在加强对企业监管的同时,综合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机制提升大数据隐私的保护质效。
【关键词】个人信息 信息隐私 隐私保护 数据主体 消费者隐私
【基金】2014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大数据时代的隐私风险与法律规制变革研究”(2014YBFX107);; 2018年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动态监督关键技术研究”(2018YFC08308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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