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2019-12-05分类号:D913
【部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其责任承担的主体及形式、保险责任的划分为当前的争议焦点,也因此造成实践中的认定困境。对于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赋予自动驾驶汽车主体资格,使其独立承担责任的问题,学界亦争论已久。基于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被侵权人权利、促进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的考量,单纯为了解释人工智能的行为效力而赋予其主体资格是不必要的,"参照电梯侵权责任说"亦不可采,更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责任。将自动驾驶汽车的供应方界定为责任承担的主体,由其承担产品责任,方能符合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原则,保障产品的质量,提升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性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利益。尽管产品责任制度对于自动驾驶具有很强的调整适应性,但也存在对受害人救济不及时、诉讼成本过高等缺陷。通过建构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强制保险机制,创新责任保险模式,由制造商或所有人负担强制保险,可有效补充产品责任,及时高效地救济受害人,分散事故风险。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 交通事故 产品责任 强制保险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视阈下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研究”(18CFX046);;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问题研究”(2019ZD15)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科技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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