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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在科研诚信管理中的查处责任

2019-11-28分类号:G322;D630;D64

【作者】江利红  罗仙凤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科技创新法治保障研究院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问题频发,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发文要求完善科研诚信建设,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并将科研单位确定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主体。这一规定并无法律上的依据,规避了政府的法定职责,影响了查处的效果,导致被处理人权利救济不充分。科研诚信管理应当坚持科研单位学术自治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原则,由政府依法承担多层次责任,对其中属于自身依法履职的事项负有直接查处的责任;对于此外的事项,负有自行查处的责任;对所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负有监督查处的责任。
【关键词】科研诚信  查处责任  学术自治  法定职责
【基金】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上海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立法研究”(19692180200)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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