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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公示对抗主义之合理性证成

2019-11-25分类号:D923.2

【作者】杨善长  
【部门】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江苏省法学会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  
【摘要】关于动产抵押公示效力,主要存在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的学理之争。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不尽一致。较之于公示生效主义的生硬和死板,公示对抗主义既能满足交易实践的需要,又在立法精神上契合民法的有限性、宽容性与经济性等谦抑精神。此外,公示对抗主义与物权的本质属性并不冲突,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不仅具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而且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关键词】动产抵押  公示效力  公示生效  公示对抗
【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FXC003)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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