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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乡村宅地初探——以祁门县《流光堂誊契簿》为中心

2019-11-15分类号:F321.1

【作者】汪庆元  
【部门】中国经济史研究
【摘要】明清徽州乡村土地占有中普遍存在股份制,宅地由业户共业,少则二股,多则几十股。宅地细小股份不便造屋居住,但可卖出以应付现金开支,不动产之土地股权可转换为金融货币财产。徽州宅地是稀缺资源,在富商云集的村落,中心位置有每亩价银达四千余两的实例,形成有别于耕地的价格体系。宅地占有关系决定了乡村社会的阶层划分。宅地股份与钱会的货币股份交换机制通畅,各阶层均可参与。徽州宅地主要在乡族之间流转,而经营性"房主"较为少见。徽州宅地股份制是不具备单独占有宅地能力的中下层民众通过细小股份而获得土地财产的存在形式,明清徽州土地市场交易异常活跃的主要原因亦在于此,这反映了民众在传统文化背景下经济生活的适应性与创造性。明清法律并无"宅地"概念,"田宅"一体的立法与民生相脱节。
【关键词】明清  乡村  宅地股份  金融财产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清徽州基层社会管理研究”(批准号:13BZS036)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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