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切入点
2019-11-10分类号:D923.41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客观上同人类创作产物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产出的过程同人类创作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生成物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其具有原创性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其投资者或操作者,此种"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的安排不仅有成例可循,而且具有合理性,不会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结构性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本质上为一种商品,对其赋予产权保护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 作品 原创性 二元结构
【基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惠园杰出/优秀青年学者人才项目“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项目编号:17YQ04);; 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法治教育融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实施机制与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JKGHZD-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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