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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发明权属条款之冲突与完善——以美国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为参考

2019-11-10分类号:D923.42

【作者】易玲  
【部门】中南大学  
【摘要】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由传统工业经济向创新驱动经济转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存在某些冲突,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不完全一致。与美国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不同,我国职务发明的立法宗旨天然倾向保护单位的经济利益,"厚雇员主义"一说只存在于单位与雇员未做约定的情况下。送审稿中《专利法》第6条的修改、完善应注重单位与雇员之间利益平衡,对"物质技术条件"予以类型化处理,适用"可替代性标准"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界定标准,将"执行本单位任务"下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纳入意思自治优先的范畴。
【关键词】职务发明  厚雇员主义  物质技术条件标准  任务标准  约定权属
【基金】湖南省社科基金智库项目“湖南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机制”(项目编号:16ZWC59);; 湖南省自科基金项目“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7JJ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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