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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的人格要素

2019-11-10分类号:D923.41

【作者】徐小奔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表现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主体资格、"创作"结果(人工智能"作品")的作品资格以及权利归属问题。创作是人类智力活动的过程,作品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人工智能不具备自然人所特有的自由意志与实践目的,不具备权利主体的人格性,不能视为作者,进而不能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称为创作。但是,人工智能"作品"中内在地蕴含着人工智能设计者(自然人)的个性。这种个性直接表现为综合理念上的价值选择,间接表现为对特定具体表达形式的积极追求。据此,人工智能"作品"可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在权利归属上,为协调创作中心主义与投资保护主义,应当原则上将人工智能作品视为法人作品,将著作权归属于法人,并通过委托作品机制允许设计者与使用者通过市场交易来协调双方利益。
【关键词】人工智能  作者  独创性  法人作品  委托作品
【基金】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研究项目“权利科学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DY20)
【所属期刊栏目】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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