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查权限度保留的内在逻辑及其合理配置
2019-10-28分类号:D926.32
【部门】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2018年10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予以限度保留。赋予检察机关部分侦查权是检察权范畴下的应有之义,符合以公诉职能为主导的检察权定位,便于检察机关对司法渎职犯罪进行调查,有利于实现诉讼监督效能最大化。因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监察调查与检察侦查在立案管辖上存在重构,须对检察机关的有限侦查权进行合理配置。应进行内设机构改革,以刑事检察业务部门为主体行使部分侦查权,确认其在特殊情形下的优先侦查顺位,以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为支撑呈现刑事证据调查的客观性与全面性。
【关键词】补充侦查 侦查便宜 立案管辖 诉讼监督 法律帮助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7BFX053);;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
【所属期刊栏目】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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