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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税收滞纳金的权利属性

2019-10-25分类号:D922.22

【作者】杨大春  陈正翼  
【部门】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摘要】本文基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的问题展开,通过引入"课税特区"理论,藉由量能课税与利益衡量的理念,明晰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滞纳金"协调并兼顾国家税收利益与普通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及其作为"税收利息"的法律性质,进而将税收滞纳金界定为"劣后债权",并形成"破产申请受理之前,税收滞纳金为普通破产债权;破产申请之后,税收滞纳金为劣后债权"的"前普后劣"的权利规范体系,以公平地保护普通债权人,以致在"保护债权人"这一利益点上实现破产法与税法的平衡与协调。
【关键词】破产程序  税收滞纳金  课税特区  税收法定  前普后劣
【基金】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江苏省所得税法治标准化建设研究”(2017SJB1759)
【所属期刊栏目】特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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