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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中金融投资商品的边界

2019-10-15分类号:D922.287

【作者】杜一华  
【部门】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  
【摘要】结合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证券法》修改、投资者保护等改革的基本趋势和进程,建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证券概念回避静态表述方式,采用动态方式,重新认定证券,即指具有收益性、标准化、风险性、可交易或可赎回的投资性合同、有价证券以及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认定的其他金融投资商品。证券概念中金融投资商品类型可划分为固定收益类金融投资商品、权益类金融投资商品、衍生品类金融投资商品。其中,固定收益类金融投资商品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保本付息债券、证券化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信用债券);权益类金融投资商品则可适应实务需要,划分为证券、期货合约和期权。尽可能扩大"证券"的覆盖范围,将其他暂时难以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金融投资商品统统归入衍生品类金融投资商品领域,推行更为严格的监督检查和惩戒制度。如此能够产生"驱赶"效应,即将衍生品类金融投资商品往权益类金融投资商品类型驱赶,尤其是往"证券"方向驱赶,从而与"证券"的扩大化衔接起来。
【关键词】证券法  证券  金融投资商品  投资合同  投资者保护制度
【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区块链应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CLS(2018)Y03);; 北京物资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银保会改革视域下金融投资商品法律规制研究”(2019XJQN10)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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