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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权的规划控制之道

2019-10-15分类号:D922.3

【作者】郑磊  
【部门】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都规定实施征收应当符合规划,但既有学理论证与实践阐释却并不充分。规划作为行政理性的制度性保障和实质法规范,具有控制征收权的制度潜能。规划对征收权的控制分为限制和替代两种模式:规划限制的主要方法是目的限制和程序限制;规划替代的实现途径则分为当然替代和选择替代。通过规划控制征收权,不仅可以增强法院对征收决定中事实和程序问题的审查能力,更有助推地方人大建设的功能。但规划的控权效果受到有限理性、规划权配置结构和法院机构能力的多重影响。因此,充分有效的公众参与、科学合理的规划权配置和中等强度的司法审查是保障规划控制有效性的基础。
【关键词】征收权  规划  公共利益  司法审查
【基金】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新型城镇化中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法治保障研究”(172400410384);;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2)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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