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中GP、LP及基金管理人关系研究
2019-10-15分类号:F276.1;F832.51;F275
【部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武汉分所
【摘要】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有限合伙基金相关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基金管理人等,研究三者的法律关系,对于准确理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定位,规范相关各方责权利关系,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中GP、LP及基金管理人关系模式多样,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均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下规范运作,以维护相关各方合理权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针对不同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分设不同的有限合伙基金,结合企业治理结构、财务管控能力、风险管理政策、绩效考核指标等,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组织与管理模式,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最终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关键词】国有资本投资 国有资本运营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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