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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接受抵债的非现金资产会计处理的探讨

2019-10-05分类号:F275

【作者】刘勇  谢树志  
【部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技术支持部  
【摘要】在不属于债务重组的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交易中,债权人如何对所收到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假设为实物资产,下同)进行会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并不明确。本文认为:债权人应当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初始计量,并基于非现金资产的实际用途,按给定判断路径将非现金资产分别确认为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或固定资产;确认的其他流动资产应当比照存货进行后续计量(减值测试),但在终止确认(假如为处置)其他流动资产时,不能作为存货终止确认处理。
【关键词】非现金资产  抵偿债务  持有待售资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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