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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收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探讨

2019-10-05分类号:F832.2;F812.42

【作者】武月华  赵静  
【部门】青岛元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青岛明达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摘要】对结构性存款利息收益是否形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从增值税税法法理角度进行梳理和探讨,有其必要性和实际意义。文章对结构性存款概念进行了明确认定,指出"营改增"政策与结构性存款所匹配的是"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普通存款"进行设计操作,而非理财性质,并且按照"存款利息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进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判断。同时认为,对企业来说,不可以只就"结构性存款"的字眼而选择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结构性存款是普通存款,一定是本金保证的存款。如果是"理财产品",那么"非保本"持有期间的收益才不纳税。
【关键词】结构性存款利息收益  增值税纳税  义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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