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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在保险领域的适用

2019-09-20分类号:D923.8

【作者】范庆荣  
【部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保险人欺诈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请求惩罚性赔偿。在保险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不会与损失填补原则发生冲突,也不会动摇保险的射幸性。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内,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限于故意。与传统民法不同的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欺诈的认定不需要保险消费者因受欺诈而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恶意拒赔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欺诈,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解决保险理赔难的困境。惩罚性赔偿以保险费作为计算基数。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保护法  欺诈  保险消费者
【基金】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互联网保险的法律规制研究”(18SFB3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科研项目“信息时代保险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研究”的支持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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