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大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社会法思考
2019-09-15分类号:F323.6;D422.6;X820.3
【部门】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是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更是为了保护社会大众的环境权益。在我国政府加大环境保护监督和执法力度之后,农村成为工业环境污染的重灾区。基于此,作为受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主体,环境影响评价法应该更加注重农民大众的主体地位。在环评中,建设单位不仅应承担行政责任,在立法中还应规定建设单位对公众的民事责任能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从而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效能。
【关键词】农民大众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公众环境权益 社会法
【基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研究”(项目编号:HB15FX014)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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