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反思
2019-09-15分类号:D925.1;D922.68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需要面对来自科技和道德的挑战。以司法权为主导强化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并以行政权作为辅助系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但是,司法权的加强容易造成其突破自身权力范围侵入行政权的范围之内或者与行政权功能相重叠,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定位错误。当代环境事业冗杂零碎,更加需要利用行政权来作为主要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因此,就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而言,应当通过加强和有效运用行政权、增设民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以及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纠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两者的关系,从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到良好的运行。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司法 环境行政 福利国家模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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