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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的农地制度变迁与农民主体地位

2019-09-11分类号:F321.1;F323.6

【作者】刘刚  
【部门】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摘要】在新中国70年的农地制度演变过程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塑造经历了初始塑造、联合经营主体塑造、集体集权与经营一体化主体塑造、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主体塑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塑造等阶段。历史证明,农地制度的良性变迁必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党和国家主导与农民自主相统一,尊重农民意愿并发挥好农民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保障农户土地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新时代的农地制度改革,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进一步发挥好农民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探索更为包容的农地制度,满足不同农民主体对农地权益的诉求;发挥好农户家庭经营主体作用,促进农民增收和共同富裕;加强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作用与农民主体作用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农地制度  农民主体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地改革  农业合作化  人民公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三权分置”改革
【基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HB18LJ002)
【所属期刊栏目】西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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