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税式征缴转换中的权责交接与制度接洽
2019-09-09分类号:F842.61;F812.42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积极推进社保征管体制变革,统一将社保费征收权责划转到税务机关。社保费的税式征缴转换有利于改变原有的二元主体下的三元征收结构,集中税务部门的资源优势提升征缴效果。值此之际,社保费的税式征缴转换涉及到社保与税务部门间的权责交接与合作构建、征缴体制与保障体制的制度接洽议题。一方面,社保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征收权责交接应当处理好职责划转与事务移交、征管分离与部门合作、市场保护与历史欠费清理等难题,顺利完成社保"费制税式"征缴范式的切换;另一方面,征缴体制变革是整体社保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应从征缴范式与社保制度的同步变革、税征体系与课征要素的统一确立以及征管强化与降费减负的协同并进方面着力,早日实现国家的社会保障均等化目标。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税式征缴 权责交接 制度接洽
【基金】湖北省技术创新专项软科学研究项目“湖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税法促进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ADC065)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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