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DIP模式中管理人监督权的信托法解构
2019-09-05分类号:D922.282
【部门】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摘要】2013年以来全国破产重整案件的收结案数高位运行,以DIP模式重整的公司更是达总数的一半以上。然我国《破产法》仅第七十三条的原则性规定难以迎合实践中对DIP模式规则群的需求,其对DIP重整模式中的管理人定位不明确导致重整中债务人、管理人之间权责不明拉低了重整成功率,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以信托的视角重新审视管理人的身份有利于廓清其权利义务,封闭的破产财产实质上为信托财产,在管理人模式中,管理人即为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债权人为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权益。但在DIP模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信托财产,其当然为破产财产信托受托人,履行信义义务。信托监察人仍需履行依照完整的依托文件对受托人的忠实、注意和公平义务进行监督,从而有利于管理人更好地帮助公司重整成功、脱离困境。
【关键词】信托监察人 受益人 信托法律关系 破产重整 信托法 DIP 信托财产 受托人 监督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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