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破产重整DIP模式中管理人监督权的信托法解构

2019-09-05分类号:D922.282

【作者】付立新  
【部门】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摘要】2013年以来全国破产重整案件的收结案数高位运行,以DIP模式重整的公司更是达总数的一半以上。然我国《破产法》仅第七十三条的原则性规定难以迎合实践中对DIP模式规则群的需求,其对DIP重整模式中的管理人定位不明确导致重整中债务人、管理人之间权责不明拉低了重整成功率,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以信托的视角重新审视管理人的身份有利于廓清其权利义务,封闭的破产财产实质上为信托财产,在管理人模式中,管理人即为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债权人为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权益。但在DIP模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信托财产,其当然为破产财产信托受托人,履行信义义务。信托监察人仍需履行依照完整的依托文件对受托人的忠实、注意和公平义务进行监督,从而有利于管理人更好地帮助公司重整成功、脱离困境。
【关键词】信托监察人  受益人  信托法律关系  破产重整  信托法  DIP  信托财产  受托人  监督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银行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