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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9-08-15分类号:D922.32

【作者】文杰  
【部门】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研究目的:探讨"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面临的法律问题,并设计相关法律制度。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1)可采取土地的年租金(或年均收益)乘以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的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作价,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标明其作价的出资额;(2)公司转让土地经营权或以其设定抵押的,应经农户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宜;(3)公司利润不宜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方式分配;(4)当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土地经营权应归属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5)可构建公司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准入制度、设立对公司使用承包地的监督机制。研究结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应为"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方式以及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运作、监督等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土地法学  土地经营权  立法论  入股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法律制度研究”(16BFX128);; 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类)重大培育项目“农地‘三权分置’视阈下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CCNU19Z02011)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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