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权利保障中的国家义务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为例
2019-08-08分类号:D922.16;G259.2
【部门】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
【摘要】"国家义务—公民权利"是现有公民国家关系的新表述,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国家义务的履行。图书馆权利具有积极权利的属性,需要国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才能实现。根据图书馆权利的权能,可将相应的国家义务分为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为客观的法,是一种客观价值秩序,是国家对公民图书馆权益保护义务的履行;而给付义务则是国家直接履行物质给付、服务或程序给付等义务,给付义务的主要执行机构是行政机构(给付行政)。结合相关法条可见,对图书馆权利而言,国家的物质给付义务包括国家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图书馆的建设、建立图书馆馆舍、设立图书馆服务网点、为图书馆发展建设建立预算制度保证及时足额拨款等。
【关键词】图书馆权利 国家义务 给付行政 公共图书馆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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