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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基于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六点认识

2019-07-20分类号:F275.4;F832.51;F812.42

【作者】陈爱华  
【部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务会计与审计研究所  
【摘要】2017年12月底,我国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应当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具体规范。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要求及最新相关财税政策,对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法人合伙人投资合伙基金份额不同会计处理的涉税影响、合伙基金对外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合伙企业多层"嵌套"、股票股利蕴藏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合伙企业亏损弥补、创投税收优惠等关键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对合伙型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进行全面剖析。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  法人合伙人  企业所得税  税务风险
【基金】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云顶课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和税务问题研究”(YD20180104)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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