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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制度要点与实施问题研究

2019-07-18分类号:F321.1

【作者】祝之舟  
【部门】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体制性品格的基础上,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身份性,实现了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性,对原《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系统性的修正,农地承包体系、流转体系和权利体系均得以重新构建。为了保障新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效衔接以及新法的顺利实施,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在新旧制度衔接方面,应妥善处理"四荒"土地经营权的登记换证问题,科学认定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效力,准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与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关系。在新增制度实施方面,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自动延长的规则,认可依法登记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统一承包地和"四荒"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方式和规则。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法  制度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践逻辑和立法表达”(GD17CFX02);; 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内蒙古农地规模流转的风险防控机制研究”(2015C117)
【所属期刊栏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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